我市涉及长江流域的河流为龙岩市长汀县古城河和武平县桂坑河、龙溪、湘水,流域面积均相对较小。《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的法律。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立法经过:2018年7月17日,水利部部长鄂竟平在全面建立河长制新闻发布会上说。“要协同有关方面,促进《长江保护法》尽快颁布。我们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抓紧立法草案的研究起草工作,加强重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力争尽早促成法律草案。”
水利部编制相关保护开发规划,长江岸线的近65%被划为保护区、保留区,水利部还开展入河排污口、岸线保护和利用、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点位排查、河道采砂等多项专项整治行动,未来这些专项行动还将深化,水利部在此基础上将构建全覆盖的监控体系,促进《长江保护法》尽快颁布。
2018年12月10日,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召开了长江保护法立法座谈会。在座谈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王金南院长就长江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保护对象、保护措施等进行了系统阐述,并提交了《长江保护法》(建议稿)。建议稿共有10章76个条款。2019年12月23日,中国第一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长江和长江保护法,听听习近平总书记怎么说
长江保护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长江保护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制定长江保护法提供了科学指引,是长江保护法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让我们来听听总书记都是怎么说的:
--长江保护法治进程滞后,要抓紧制定一部长江保护法,让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有法可依。
--黄河、长江都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保护母亲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
--我讲过“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治好“长江病”,要科学运用中医整体观,追根溯源、诊断病因、找准病根、分类施策、系统治疗。这要作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先手棋。
--推动长江经济保护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绝不容许长江生态环境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上继续治疗,防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要保持历史耐心和战略定力,一张蓝图绘到底,一茬接着一茬干,确保一江清水绵延后世、惠泽人民。
二、这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
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96条。
这是一部极具开创性的法律。它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开创了我国制定流域法律的先河,为今后黄河等其他流域立法形成示范引领;它是一部保护长江全流域生态系统,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专门法和特别法;它贯彻新发展理念,明确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依法为自然生态恢复留出必要的空间和实践,促进长江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发挥长江经济带在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看长江保护法四大亮点
——做好统筹协调、系统保护的顶层设计。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长江保护工作;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建立长江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河湖长的职责分工;建立区域协调协作机制,明确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开展协调与协作。
——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法律通过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如强化水资源保护,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完善水量分配和用水调度制度,保证河湖生态用水需求;落实党中央关于长江禁渔的决策部署,加强禁捕管理和执法工作等。
——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法律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设立“规划与管控”一章,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通过加强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破除旧动能、培育新动能,实现长江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
——坚持责任导向,加大处罚力度。法律强化考核评价与监督,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长江保护约谈制度,规定国务院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长江保护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有关规定,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
四、长江保护法明确禁止
从法律内容来看,长江保护法比较明确地体现了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这“三线一单”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四个禁止”:
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
禁止重污染的企业和项目向长江的上中游转移;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干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长江干线的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
同时,对于已经建成的与生态环保要求不符合的小水电项目,将要求地方政府实行分类整改和逐步退出。
2021年1月1日长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实施。农业农村部表示,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持续跟踪退捕渔民就业帮扶和安置保障政策落实,确保渔民退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同时,完善政策措施,打赢长江“十年禁渔”持久战,始终保持非法捕捞高压严打态势,大力推动长江野生江鲜禁售禁食,加快补齐长江渔政执法能力短板。
五、违反长江保护法,处罚可是很重的!
1.非法捕鱼
没收渔货渔具,外加罚款!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2.引入外来物种
限期捕回,并罚款!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污染水质
罚款,整顿!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长江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4.非法侵占
限期恢复原状,没收收益,并罚款!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5.非法挖沙
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
《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