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水利、工信、生态环境部门落实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整改的责任义务,加强执法联动,完善日常监管程序,制定《龙岩市水电站保障生态流量综合执法联动机制》,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指出我市对水电开发造成的减水断流问题推动解决不力,经过3年整改,全市1177座水电站基本完成改造、安装和联网,但部分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执行仍不到位。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关于我市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清理整改的要求,保障河湖生态用水,推进小水电绿色发展,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制定《龙岩市水电站保障生态流量综合执法联动机制》。
二、起草过程
为明确水利、工信、生态环境三个部门职责,加强三个部门间的沟通联动,程序便于操作,由三个部门联合行文制定部门间的联合执法协调机制,明确巡查、上报、约谈、处罚、解网等各阶段工作分工。
三、制定依据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龙岩市小水电最小生态下泄流量专项整改方案》(龙政办〔2020〕102号)
《关于开展“五清一复一监管”河道整治行动的令》(龙岩市河长1号令)
《龙岩市水利局 生态环境局 工信局关于严格落实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工作的通知》(岩水水利〔2019〕14号)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龙岩市水电站保障生态流量综合执法联动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章 巡查。本章节重点明确日常巡查人员、巡查方式、巡查频次。依托河道巡查员、环保网格员和水利、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未执行生态流量的情况并报告给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查处。
第三章 报告与核实。本章节重点明确报告的对象、内容和时限。
第四章 约谈;第五章 处罚。依据《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执行调水方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行政处罚法》行使处罚权,本章节仅明确市、县级处罚对象。
第六章 解网。本章是依据《龙岩市水利局 生态环境局 工信局关于严格落实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工作的通知》(岩水水利〔2019〕14号)和《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已建水电项目经采取措施仍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无法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对处罚后仍不执行生态流量,环境影响大的水电站采取进一步措施。